记者近日从长春市公安局获悉,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,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,减少毒品社会危害,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、公安部、财政部制定了《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长春市公安局根据此《办法》,出台了《长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的工作意见》。
《长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的工作意见》重点对奖励审批、发放程序和档案管理做了规定。举报奖励范围、举报人奖励资格、奖励金额、保密纪律等执行《办法》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。奖励政策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书面材料、电话拨打110、来访等方式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。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。为便于查证和奖励,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。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,不列入奖励范围。
各级公安机关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举报保密制度,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漏举报人姓名、身份、住所、工作单位等信息资料。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,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标准从300元到20万元不等,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,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,最高可奖励30万元。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,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。
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,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。举报人自接到奖励起2个月内,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。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,可委托他人代领,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。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、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(祖维晨)